不久前看到一个网友分享自己的观察。某个有编制的单位,招进来一名资质不错的女生。一本院校毕业,实习期表现也很好,要态度有态度,要能力有能力,总之积极主动、充满干劲,大家都对她抱有很大期待。
可惜好景不长,实习期一过,拿到正式编制后,画风突变,搞得大家有些措手不及。交给她的工作一律不做,要么推给其他同事,要么一直拖到领导不得不把工作交给其他人。而且经常这样,什么也不干,“躺平摆烂”。
(资料图片)
这种做法,对个人来说可能是利益最大化。但受她的影响,估计这所大学的毕业生想要再进这个单位,恐怕是很难了。这就是典型的“一个人躺平(摆烂),让其他人无路可走”。
很难想象这样的情况会出现在私营企业中。因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,私营企业必然会选择效率优先、业绩说话。如果任由这样的人存在,企业离倒闭也就不远了。所以私企选人用人都比较慎重,一般也会有清晰的KPI考核,业绩完不成,大概率会迅速走人。
但有编制的单位就不一样了,这也是很多人把考上编制称为“上岸”的原因所在。“上岸”意味着什么?对一些人来说,“上岸”就意味着不必再像之前那样拼命学习、工作和努力了。不得不说,有的人就是抱着这样的目的来的。目的达到前的实习期还会隐忍,实习期一过就原形毕露。我甚至都能感觉到那名女生实习快结束,那种憋不住偷笑的得意劲。
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: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,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,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;第十六条规定: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,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,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,可以解除聘用合同。”
规矩是规矩,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,但“铁饭碗”之所以“铁”,就在于有编制的人实际上很难辞退。既然人家选择了走“躺平摆烂”这条路,这些规则他们也早已吃透,他们会想方设法打擦边球,在不触犯硬性条款的情况下合理“摆烂”。
所以只要能坚持来上班打卡,就不会触犯上述条例第十五条关于旷工的规定。而如果想以年终考核不合格来辞退,那也需要连续两年不合格。即便如此,还可以察看一年。也就是说,想要通过条例第十六条来辞退,至少也需要三年,同样是困难重重。
而且中国毕竟是个人情社会,这里边免不了会涉及一些情面问题。比如一个部门招聘新人,这个部门的直接领导有相当的话语权。而部门领导招进来,如果第一年就给差评,或者连续两年给差评,那是不是说明领导的识人用人能力也存在一些问题?部门领导也要考虑上级对他的工作能力评价问题。这既是现实,也合乎常理。
就算摆烂的员工没有人情关系,你要辞退TA?“断人财路如同杀人父母”,搞不好TA真会跟你拼命。不久前,山东某事业单位两男子办公室吵架,就属于这种情况。下属长期“吃空饷”,领导管还管出问题了,不仅被打耳光,还被威胁不要多管闲事。
所以遇到这种情况,大多数部门领导也是哑巴吃黄连,有苦说不出。既不能立刻开除,也没法假装视而不见,还要安抚好其他正常工作人员的情绪。最后能想办法把这种人调走,能够安安稳稳送到其他部门就算“烧高香”了。
拿着差不多的工资,有的人却可以堂而皇之地不出力不干活。这种人的存在,真的是对那些认真工作的人的不公平。有的人还恬不知耻,把“经验”分享到网上,供他人“借鉴”。
归根结底,这类问题的本质还是“权、责、利”不够清晰。相比于民营企业自负盈亏,“有编制”的单位实际上存在某种程度上的“公地悲剧”,“权、责、利”存在很大模糊地带。无论是部门领导,还是单位负责人,往往都会选择尽量保守温和的处理方式,而不是应有的“快刀斩乱麻”。而承担这类损失的,最终还是广大纳税人。
要想改变这种现状,避免类似情况继续发生,即便无法立刻改变制度问题,也应该在方向上给这类单位以更多自主权和自治权。同时,这些单位也应该承担更多的“自负盈亏”能力,从多方面下手促进“权、责、利”的清晰和统一。
(作者系经济学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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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是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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